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煙交易管理,規范電子煙生產流通秩序,保障電子煙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原料等交易(以下統稱電子煙交易),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電子煙原料是指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以及生產電子煙用煙堿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含絲、末、粒狀,下同)等煙草專賣品。
第三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電子煙交易工作。
各省、市、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市場主體的電子煙交易活動。
第四條 電子煙交易遵循平等、公平、誠信、規范原則。推動電子煙交易商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并將交易數據作為市場規范管理、狀態評價和有效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交易類型
第五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有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經營權的煙草企業(以下簡稱煙葉經營企業),電子煙進口企業,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各類電子煙市場主體應通過平臺進行電子煙交易。
進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在交易前應當由電子煙進口企業通過平臺進行進口備案,出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應當由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通過平臺進行出口備案。
第六條 電子煙交易分為:
?。ㄒ唬╇娮訜煯a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與煙葉經營企業之間的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交易;
?。ǘ╇娮訜煯a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與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用煙堿交易;
?。ㄈ╇娮訜煯a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與霧化物生產企業之間的霧化物交易;
?。ㄋ模╇娮訜煯a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與電子煙代加工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產品委托加工交易;
?。ㄎ澹╇娮訜熍l企業與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產品交易;
?。╇娮訜熍l企業、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與進口企業之間的進口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和電子煙產品交易;
?。ㄆ撸╇娮訜熈闶劢洜I主體與電子煙批發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產品交易。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七條 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納入平臺上市銷售并實施動態管理。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應當保持一致。
第八條 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進口企業應在平臺上補充完善電子煙產品相關信息。
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的基礎信息,由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進口企業在平臺上進行維護。
通過平臺交易的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的基礎信息,由煙葉經營企業在平臺上進行維護。
第九條 堅持市場決定價格,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調節的電子煙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進口企業結合生產經營成本、國家稅收政策等因素,自主確定電子煙產品出廠價。
電子煙批發企業結合經營管理成本、國家稅收政策等因素,在電子煙產品出廠價基礎上確定電子煙產品批發價。
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進口企業在批發價基礎上自主確定電子煙產品建議零售價。
同一規格電子煙產品實行全國統一銷售價格,且在平臺上公開。
產業鏈各環節經營利潤應處于合理區間,電子煙產品價格總水平保持基本穩定。
第十條 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平臺自動記錄、統計、分析交易價格情況。
第十一條 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進口企業和電子煙批發企業如需調整電子煙產品價格,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平臺公示調價信息。
第十二條 電子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按照《電子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國煙辦〔2022〕59號)規定在平臺上停止或終止交易同一產品。
第四章 合同與訂單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煙交易雙方應當在平臺上簽訂交易合同。
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會員名稱、會員代碼、許可證號、地址、聯系方式,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合同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支付方式、運輸方式、合同效力、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
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與電子煙批發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產品交易,以訂單形式進行確認;零售經營主體選擇商品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
第十四條 各類交易的貨款結算均應在平臺上進行。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應當在下單后實時結算貨款,其他交易的買受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限支付貨款。
第十五條 各類交易主體應根據電子煙物流管理相關要求及合同約定,開展倉儲、分揀、運輸等物流業務,在約定時限內將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原料運送至雙方協商的物流倉庫或地點,并做好各類數據、信息的采集和上傳工作。
第十六條 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原料售出后如有質量問題,買受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平臺申請退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問題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的年度累計合同執行量不得超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購銷計劃總量。
國產電子煙用煙堿的年度累計合同執行量不得超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確定的國產電子煙用煙堿年度產銷規模。
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進口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年度購進量不得超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確定的企業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年度進口需求量。
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產品年度銷量不得超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確定的批發企業年度內銷銷量目標和進口銷量目標。
第十八條 平臺為交易的各類電子煙市場主體提供咨詢投訴渠道,及時處理咨詢或投訴。經查實的相關投訴將納入電子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五章 會員管理
第十九條 平臺實行會員制管理,電子煙市場主體需注冊成為會員方可通過平臺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葉經營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需要開展電子煙交易或進出口備案的,應通過平臺注冊成為交易會員。
電子煙進口企業注冊成為交易會員,應通過平臺上傳境外電子煙企業授權函、營業執照、進口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資料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會員遇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通過平臺申報變更。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平臺上的交易活動由其指定的會員代表登錄會員交易賬號完成。會員應當嚴格管理所屬會員代表,對其在平臺的一切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員在平臺上享有平等交易、自主交易、公平交易的權利。會員在平臺上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保證在平臺上發布的信息真實準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平臺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可中止相關會員資格。
會員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注銷或被依法取消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的,相應會員資格自動注銷。
平臺應及時清理已注銷會員的相關賬戶。
第二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托平臺構建電子煙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加強電子煙市場主體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